法律的形成,需要對壹定的社會關系進行法律調整,被立法者認可並最終產生法律規範。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1,產生了對某些社會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需要。
2.啟蒙與創造方法的動機。統治階級的壹些成員,在意識到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調整社會關系後,就有了創制法律的意識,並實際上為此做了準備。
3.法律的創造。即某壹階級基於客觀需要而產生的法律調整的意誌和決策,被特定的國家機關轉化為法律規範的特殊活動;這是法律最終形成的關鍵高級階段,分為創意、準備、提案、審議、表決、公布等具體階段。
法律的作用:
1.顯性功能:法律的顯性功能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訴人們什麽能做什麽不能做,什麽合法什麽不合法。
2.矯正功能:這個功能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對社會行為中壹些偏離法律軌道的違法行為進行機械的矯正,使其回歸正常的法律軌道。
3.預防功能:法律的預防功能主要通過法律的顯性化功能、執法的有效性和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來實現。法律的最終作用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