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申請舉辦民辦中小學必須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報告;(二)組織機構的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或者組織者的個人身份和資格證明;(三)擬任校董事會和校董事會主持人、擬任校長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和教師的資格和資歷;(四)擬辦學校的章程和發展規劃;(五)教學場所、設施等學校生產證明;(六)辦學資金的驗資證明,舉辦者和學校管理委員會籌集資金的能力和條件證明;(七)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5.發起人提交的擬辦學校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學校名稱;(2)辦學宗旨;(三)學校地址;(四)學校的規模和長度、招生對象和範圍;(五)校董會的產生辦法、權力和議事規則,以及校董會的主持人員和成員;(六)學校內部管理制度;(7)組織結構;(八)校長、其他主要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的任免、辭職、權限、責任和待遇;(九)學校財務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十)學校解散的方式、解散後的善後事宜;(十壹)修改章程的程序;(十二)章程要求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七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有必要的辦學經費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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