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某市公安局刑偵處副處長姜,因多年工作表現突出,先後3次榮立二等功,2次榮立三等功。江多次參加全國抗洪搶險戰鬥,被授予公安部二等英模、黨組成員稱號,中組部優秀制片人。鑒於其表現突出,姜被提拔為市公安局局長(正局級)。所謂步步晉升,是指按照職位由低到高的晉升。副主任提拔為主任的,主任提拔為副主任。總的來說,幹部要深入群眾,熟悉專業,積累經驗,經受考驗。但是,對於特別優秀的人才,不應該拘泥於壹種模式。為了創造脫穎而出的條件,我們要打破常規或者按照規定升職。這將有助於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激勵公務員努力工作,開拓進取,形成人人爭先的良好局面。但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公務員如果違規,或者升職,必須遵循比壹般晉升更嚴格的程序。提拔上壹級的,必須征得上壹級任免機關的同意,或者同級黨委、政府人事部門的同意。本案中,姜因業績突出而成為步步高升的例外,這是法律所允許的。而姜從副主任晉升為主任,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所以類似於姜兩級以上的晉升是不允許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三條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工作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公務員升職要循序漸進。特別優秀或工作需要特殊的,可按規定晉升壹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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