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規定,民法典實施後發生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擴展數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四條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如果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只規定了原則,而民法典有分則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但判決可以依據民法典的分則規定。
第五條民法典施行前已經定案的案件,當事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或者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河南省高級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