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采取取保候審,以免引發社會危機。
危險;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的。
嬰兒不滿壹歲的婦女;
(四)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六)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需要繼續辦理的。
調查性;
(七)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章名第六節拘留期限
第壹百二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月份。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應當提出“延長羈押的請示”。
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在期限屆滿七日前發出。
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二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規定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期限內屆滿。
如果調查不能結束,應作出“提請批準延長拘留期限”,由縣級批準
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在期限屆滿七日前報省同級人民檢察院。
經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妳弟弟被拘留兩個月,公安機關無法偵查並移送檢察院,妳家人可以要求“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