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涉外民事關系所涉及的外國法律的規定與處理該關系的法院的法律的規定不同的情況。法律沖突的條件是:有關國家的法律對同壹問題作出了不同的規定;處理這種關系的法院所屬的國家承認外國條款的效力。
法律沖突的原因:
1.在現實生活中,有大量的民事關系帶有涉外因素。
2.所涉及的國家的民法是不同的。
3.司法權的獨立和平等。
4.國家要發展涉外民商事關系,必須承認內外資法平等,即承認外國法律在壹定範圍內的域外效力。
擴展數據
法律沖突:三大規則的法律研究
優先權、新法優先權和特別優先權是三種適用的法律沖突規則。那麽,三個規則的法律依據是什麽,又有什麽區別呢?我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觀察這些問題。
俗語有:上位法優先是因為上位法是下位法的基礎,其位階效力高於下位法;
新法優先是由於“後立法權的優越性”、“新法內容的優越性”和“人類理性的進步”;
特別優先權有“例外法使原則法無效”等法律依據。
當然,這些傳統的、權威的理論都有其道理,但絕不是不可顛覆的永恒真理。本文的依據是,壹切法律適用都必須以法律規範的效力為前提,法律規範效力的比較可以分為有無和強弱兩種情況。
也就是說,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規範與糾紛類型壹致時,必須適用現行有效的法律規範;如果所有這些法律規範目前都有效,則應適用與爭議類型最壹致的法律規範。基於這種認識,筆者從法律規範的層面重點探討了三種法律沖突適用規則的法理基礎,並試圖對其進行比較分析。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法律沖突:三大規則的法律研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律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