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創造法律規範主要有兩種方式:
1,配方
國家機關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規範性法律文件。
2.承認
國家機關賦予壹些現有的社會規範或先前的先例以法律效力。
擴展數據:
立法的特點:
1.立法是國家機關的專屬活動。只能由有權制定法律或被授權的國家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團體或個人都不能行使這壹職權。
2.立法既包括立法機關和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也包括授權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
3.立法不僅包括法律創造活動,還包括法律修改、補充、廢止和承認活動。立法是壹項系統而全面的活動,它不僅包括創造新的法律規範,還包括補充、修改甚至廢除現有法律規定的活動,以及對那些屬於其他類型的社會規範的法律承認。
4、法律的制定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立法不是個人意誌的體現,而是人們意誌的表達、反映和集中的過程。因此,為了使民意正常表達,大多數國家都設計了立法活動的職權範圍和程序,立法者必須按程序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