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行為規則看,普遍適用和平等適用是我國社會主義國家法律的核心要義。
但是,具體到其他類型的國家,法律屬性也不盡相同。很多學者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的剝削,這在權利被少數人掌握的封建國家和王權國家可能更正確。但從資本主義時代開始,法律就呈現出相對公平的趨勢。雖然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宗教法系、混合法系對法律的體系有不同的看法,但核心目的基本壹致。
區別主要是法律適用的形式。比如大陸法系以成文法為主,法官自由裁量,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主。在推理方法和歸納上也有區別,還有壹些其他的區別,但是核心本質基本是壹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