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功能(法的功能):法律本身對人的行為或社會關系可能產生的影響。包括:引導、評價、預測、教育和脅迫:
(1)法的指導作用。指導的對象是我的行為。
指法通過授權行為模式(權利)和強制行為模式(禁止行為和命令行為)的規定,引導人們做或不做某種行為。
(1)按劃分標準分為:
明確指導和選擇性指導(標準:行為模式)
b .具體準則和原則準則(標準:組成要素)
c .有約束的指南和無約束的指南(標準:權力範圍)
(2)法律指導人們的行為通常采用兩種方式:
a、壹種是明確的引導,即通過設定法律義務,要求人們做出或約束某種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界定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邊界。
b、壹種是不確定性指導,也稱預信任選擇指導,是指通過宣示人的合法權利,給予人壹定範圍的選擇。
(2)評價功能。評價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
指法作為壹種行為標準和尺度,起著判斷和衡量人的行為是否合法及其程度的作用,評價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這是壹種他律。
(3)預測功能。預測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
它意味著,有了法律的存在,人們就可以提前預知彼此之間會有怎樣的行為。法律的訴前客體是人與人之間的相互行為,包括公民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國家之間、企事業單位之間。
以及它們相互行為的預測。分為對如何行為的預測和對行為後果的預測兩種情況。
(4)教育功能。訴訟的對象是普通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