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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條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條畜力車應當使用馴養的牲畜;駕駛畜力車過馬路時,駕駛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司機離開車輛時,應拴好牲畜。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及時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根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指出違法行為,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八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上路行駛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畜力車應當年滿16周歲,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酒後駕車;

(二)不準並線,駕駛員不得離開車輛;

(三)通過繁忙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狹窄道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危險路段時,不得超車。駕馭兩輪畜力車,要下車牽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馴服的動物駕駛,車上的幼畜必須拴牢;

(五)停放車輛應拉緊剎車,拴好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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