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是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通過國家對人們的社會關系和相對定型的、基本的行為規則的調整,規定人們可以這樣做、應該這樣做或不應該這樣做,從而為人們的行為提供壹種模式、標準或方向。它的對象是抽象的普通人,在同等條件下可以重復適用。
2.法律由國家制定和認可。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體系。制定或承認是國家制定的法律規範的兩種基本形式。制定是指國家機關在壹定權限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創制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壹般指創制成文法的過程。承認是指國家承認社會上壹些現有的行為規則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
4.法律對所有社會成員都有普遍約束力。
法律是具有普遍效力的社會規範。所謂普遍效力,是指法律壹旦制定,其效力範圍內的所有個人、機關和團體都應普遍、平等地遵守,沒有例外,沒有特權。因此,在國家權力範圍內,法律對所有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不僅包括被統治階級的所有成員,也包括統治階級的每壹個成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