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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法律確立了個人信息保護原則?

法律分析:《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以下簡稱三審稿)提請審議。在第三稿中,對“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壹章做了壹些修改,進壹步升級了對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比如將自然人的“電子郵件地址”和“行蹤信息”納入個人信息的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17條對於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店名、姓名縮寫等。具有壹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使公眾產生混淆的,參照姓名權適用和姓名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第壹百零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第壹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生物特征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以隱私方面的規定為準;沒有規定的,適用個人信息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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