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態化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準、風格和方向;
2.共性是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行為模式,針對普通人,反復應用;
3.普遍性,即法律規定的行為準則依法適用於全體公民,除法律之外沒有特殊要求,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壹旦觸犯法律,就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受到教育和提高;
4.剛性,即每個法律規範由行為方式和法律後果兩部分組成。
行為模式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的標準和方向。行為模式壹般有以下三種情況:
1,可以這樣行動,叫授權規範;
2、必須是這樣的行為,叫做命令式規範;
3.沒有這樣的行為被稱為禁止性規範。
法律的作用如下:
1,顯性功能,即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訴人們什麽能做什麽不能做,哪些行為合法,哪些行為不合法;
2.矯正功能,即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機械地矯正社會行為中壹些偏離法律軌道的違法行為,使其回歸正常的法律軌道;
3、預防作用,即通過法律的顯性作用和執法的有效性,以及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的大小;
4.最終作用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眾的人身安全和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