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惡意競爭行為如下:
(1)欺詐交易法,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既是商標侵權,也是不正當競爭;
(2)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促銷或者購買商品,采用賄賂手段獲取競爭優勢;
(三)虛假廣告,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廠家、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使公眾知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為,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標誌的;
(2)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
(三)擅自使用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的主要部分。,對他人有壹定的影響;
(四)其他能夠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二,如何應對同行之間的惡意競爭
1,同行惡意競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將根據侵權情節,判決權利人賠償500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