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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和承認之間區別的例子

法律主觀性:

國務院頒布的條例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規。法規的區別在於其法律效力不同,制定機關不同,空間效果不同,調整範圍不同。中國的法律體系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組成。下位法低於上位法,法律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規的壹般形式是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法律效力低於法律;地方性法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制定,其法律效力低於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由中央部委制定,法律效力低於地方性法規。不同機關制定法律: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法規可以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也可以由部級主管機構制定。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效力壹般高於法律效力,法律規定與法律相抵觸的,在實際審判和操作中應以法律為準。空間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規只能在壹個地方生效,其他省市沒有法律效力,法律的空間效力在中國人的範圍內。調整的範圍不同,法律的調整範圍可以涉及很多方面或內容。法律法規的調整範圍壹般是社會生活的壹個特定方面或特定內容。《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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