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誡勉談話的處分級別是多少?

法律分析:誡勉談話不屬於處分範圍。根據公務員的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談話提醒和處分。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有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壹種形式。組織、紀檢部門對幹部談話進行執紀、監督和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以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處分壹般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是壹種制裁,是國家對違反義務和紀律的公務員所實施的物質或精神上的懲罰。目的是教育、監督和約束公務員,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七條機關應當對思想政治工作、履行職責、作風建設、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督。對公務員進行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監督制度。

如果在對公務員的監督中發現問題,要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訓誡,調整組織,處分。

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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