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法律的滯後性和時效性

法律的滯後性和時效性

1,法律的滯後性:法律本身的特性決定了因為未來的不確定性,法律不能規定未來會發生什麽,正在發生什麽還沒有定案,否則就失靈了,所以法律是滯後的,法律的定制需要復雜的程序來確定,而不是拍拍腦袋就可以了。

所以法律的定制需要很長的時間,而現實中的變化又是迅速的,發生的最快,變化的也最快,導致法律無法應對。法律註意到了,現實又變了。

2.法律上的訴訟時效:法律上的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未行使權利,在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取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法定特別時效的分類:

1,索賠身體傷害。

2、銷售不合格商品不申報。

3.拖延或拒絕支付租金。

4.寄存的財產丟失或損壞。“其他如《擔保法》規定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等等。

  • 上一篇:有三種實施法律的方法。
  • 下一篇:法律邏輯的功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