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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有哪些規定?

根據QS認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10保證產品質量的條件,包括環境條件、生產設備條件、原料要求、加工技術和工藝、產品標準要求、人員要求、檢驗設備要求、包裝標識要求、儲運要求、質量管理要求等。詳見《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中“必要條件”的要求。不同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對保證產品質量有不同的具體要求,在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食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中有明確規定。

例如,在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環境條件方面,細則要求企業應當設立在無有害氣體、煙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汙染源的區域,不得有昆蟲大量繁殖的潛在場所。生產車間、倉庫等設施應根據生產過程的衛生要求和原料儲存的特點,配備相應的有效措施,防止鼠、蚊、蠅、昆蟲的侵入、藏匿和孳生。

再比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生產設備條件。細則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設備和相關輔助設備,以及與原料加工、加工、儲存相適應的車間或者場所,保證產品質量。不同的產品需要不同的生產設備。

對於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加工過程,細則要求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範,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生食與熟食、原料與半成品、成品之間的交叉汙染;關於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檢驗能力,細則要求企業應當具備與其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質量檢驗和計量檢驗手段。不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必須委托符合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對產品進行出廠檢驗;對於產品包裝,細則要求布袋、紙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食品包裝材料必須清潔、無毒、無害,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相應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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