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侵犯了公民的名譽權,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如遇口頭誹謗,當事人可采取錄音錄像、邀請知情人作證、報警固定侵權證據、通過聊天記錄固定證據等方式收集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誹謗罪的構成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客觀上講,是故意捏造、散布虛構事實的行為,足以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
2.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侵犯的客體是自然人。
行為人必須有捏造某壹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誹謗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捏造事實,對他人人格、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誹謗他人導致受害者精神失常或自殺,等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向人民法院告知實施有關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