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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調查二十年前的犯罪?

法律分析:20年前的刑事案件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這類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為20年。但是,二十年以後認為有必要起訴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繼續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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