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問:討論法律文書語言應用的具體要求。
校對答案:(1)表意準確,解釋簡單。
法律文書是體現和執行國家法律的書面形式的壹部分,壹部分是當事人向國家執法機關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要求的法律文書。所以它的用詞壹定要意義精確,解釋單壹,這樣才能避免理解和表現上出現任何問題。
(2)文字簡明扼要。
因為作為壹種具有法律意義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