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國家關於勞務分包的規定

國家關於勞務分包的規定

法律分析:1。勞務分包源於工程建設合同的存在,屬於施工總承包合同和其他合同的從屬合同。也就是說,沒有施工合同,就不會衍生出勞務分包合同。.2.勞務分包合同的內容是指工程的施工勞務,發包人是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人,也可以是專業分包承包人;其承包方為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因為勞務合同的承包方是企業,所以構成了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所以,勞動合同不是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 上一篇:貴州歐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怎麽樣?
  • 下一篇:12337電話受理範圍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