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條評標和定標應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日前30個工作日完成。如果在投標有效期結束前30個工作日不能完成評標和定標,招標人將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中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因延長決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予以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九條招標文件應當約定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並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
中國招標投標服務平臺“專業詞典”和“政策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