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般來說,原債權的利息大,作為擔保的定金數額也相應增加。反之,原債權的利息較小,存款的金額也相應減少。兩者成正比。但在實踐中,債權人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迫使債務人接受過多的不利於自己的存款,從而加重債務人的負擔。因此,限制押金數額是公平原則的要求。至於限制的幅度,定金依法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20%,違約金的幅度就更小了。但由於定金與押金、違約金的功能比較,後者具有懲罰性,是對違約方的額外支付;但是,押金不是懲罰性的,而是補償性的。對於債務人來說,是壹種付出,只是提前付出。因此,定金的數額應在被擔保的債權之下,占全部債權的20%以上,才具有擔保價值。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只能由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否則,法律否定其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反合同的,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