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要在原土地承包期滿後,再延長土地承包期30年,發包方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到期再續簽。原土地承包方式基本合理,基本滿意的人盡量保持原承包方式不變,直接延長承包期。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內可以依法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嚴禁將耕地轉為非耕地。
法律客觀性:
《土地承包法》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土地承包法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土地不得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