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克扣勞動者工資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或者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規定,無正當理由克扣勞動者工資報酬的行為。除法律允許扣繳工資的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代繳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當由勞動者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法院判決、裁定要求代扣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在下列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減少勞動者工資: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代繳勞動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員工患病只能享受病假工資,這種情況下,可以降低其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工廠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