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享有平等的就業和擇業權。有權獲得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無故拖欠或者克扣工資。勞動者也應享有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社會活動期間領取工資、休息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因生產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並有權獲得每日不超過3小時的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有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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