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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的人員是指

壹、規定不得被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懲戒尚未解除的;

4.發現各級公務員或事業單位招聘中存在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招聘(錄用)紀律行為,尚在禁止報考期限內的;

5.現役軍人和試用期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

6.正在普通高校全日制學習的非應屆畢業生;

7、符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任職後構成回避關系;

8、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聘用為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如下:

對違反聘用紀律的考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其考試、考察、體檢資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資格。其中,有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

三、下列人員不能錄用為公務員: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開除公職的人員;被認定在各級公務員錄用中有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工齡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現役軍人和在讀非應屆畢業生;法律禁止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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