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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對納入反對性別歧視的內容有什麽作用?

社會把生壹兩個孩子的成本轉嫁給企業,企業把女性生育期帶來的‘勞動價值差距’歸咎於女性的生理特點。也就是說,如果人們的觀念不改變,如果沒有相關公共政策的支持和補償,就很難從根本上改變就業中的性別歧視。

從根本上說,要避免就業歧視,國家需要立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約束和補償。

1.為了消除性別歧視,監管部門應該依法嚴懲明目張膽的性別歧視,要求取消性別限制,同時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

2.消除性別歧視必須有廣泛的社會參與,發揮婦女組織和社會福利組織的作用,積極幫助婦女維護就業權益,營造男女相互尊重、平等發展的社會環境。

目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都包含了反性別歧視的內容,但反就業歧視政策在現實中的執行和監管卻不盡如人意。

鑒於此,應盡快制定《就業促進法》實施細則或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設立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機構,進壹步完善促進平等就業的監督機制,加強勞動力市場監管,以保障就業公平,解決就業歧視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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