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規定,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需要給到18歲,但對子女18歲後監護權隨有監護權的壹方生活沒有具體要求,可以根據子女的意願。孩子年滿十八周歲,已經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壹般來說,子女監護權是指父母對子女的壹項基本人身權,父母也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責任和義務。但由於父母離婚等原因,未成年子女被迫得到父母更好的照顧,父母離婚往往會對子女的撫養權和撫養費產生糾紛。在這些方面,法律規定所有的子女都是十八歲,十八歲意味著子女已經成年。父母養育了子女,在父母缺乏勞動能力的時候,子女也應該有贍養父母的責任。未達到監護終止年齡、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的權利。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第1085條子女離婚後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