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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概述

在我國的稱謂中,法律工作者是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簡稱法律工作者。我國民事訴訟法、2000年頒布的司法部第60號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法律工作者的地位。

2000年,司法行政機關繼續采取各種措施,提高人員的整體素質。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建立了規範的執業資格認定和執業準入控制制度。65438+2000年2月24日,司法部組織了第壹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全國統壹考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後,2004年6月2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附則

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依法繼續實施;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文件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的行政審批項目。2012 8月31 NPC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這是我國立法機關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依據。這對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調動基層法律工作者積極性,防止不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的公民參與訴訟具有重要意義。法律工作者的代理不壹定比律師差。只有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彰顯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的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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