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高等院校法學本科畢業,並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考試;
(三)品行良好;
(四)身體健康;
(五)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滿壹年,但具有兩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自治縣(旗)、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可以放寬前款第二款規定的學歷和專業要求,以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畢業,或者非法學專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畢業生為準。
所謂法律職業,是指長期的專職法律工作。法律職業者是指長期專職從事法律實踐的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廣義的法律職業者還包括仲裁員、調解員、公證員和法醫專家。
律師和律師的區別:
1,兩個從業者不壹樣。想當律師,首先要參加國家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職業資格。從2002年開始,如果妳想成為壹名律師,妳必須首先獲得法律職業資格。作為基層法律工作者,沒有這種準入程序,只要妳想做,得到司法行政部門的同意。
2.它們產生和存在的法律基礎是不同的。律師的產生及其執業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為依據的。
法律工作者的產生及其執業依據是《鄉鎮法律事務所暫行規定》(現為《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工作者管理辦法》)的規定。也就是說,法律服務所和法律工作者的設立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