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法律關系理論是由德國法學家薩維尼(薩維尼1779 ~ 1861)提出的。“法律關系所在地”的提出最終將國際私法推向了壹個新的階段,從而使薩斯喀徹溫省被譽為“現代國際私法之父”。薩維尼強調,為了便利國際交流和減少法律障礙,有必要承認外國人在國內的平等法律地位以及國內和外國法律的平等。他還強烈反對從自然法的角度來看,法律規則能否適用於各種具體的涉外民事關系,是由其本身的性質決定的,主張從法律本身的性質來討論所在地,適用所在地法,而不是拘泥於是否是外國法。提出身份關系的所在地法應為當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權關系的所在地法應為物的所在地法;壹般而言,債務所在地法應為履行地法;繼承地法應為死者死亡時的住所地法;家庭關系的所在地規則應以丈夫和父親的住所地法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