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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系主體的獨特性

法律關系的性質是1,法律關系是基於法律規範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因法律規範的存在而建立的社會關系。沒有法律規範的存在,就不可能形成相應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與法律規範的關系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壹方面,法律規範是法律關系存在的前提,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的存在,就不可能產生法律關系。另壹方面,任何壹種法律規範都只能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實現。法律規範只是規定人們的行為規範和相應的法律後果,而且是針對壹類人的,所以具有普遍適用性。只有當人們遵循法律規範的行為模式,或者符合壹定的法律事實時,個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形成。2.法律關系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的重要區別在於,它是壹種有權利和義務的法律關系,是壹種有權利和義務的明確的、固定的關系。這種權利和義務可以由法律明確規定,也可以由法律授權的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3、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社會關系。通過輿論和道德約束實現的社會關系是不穩定的、非強制性的。在法律關系中,壹個人能做什麽,不能做什麽,必須做什麽,都是國家意誌的體現,反映了國家維護社會秩序的態度。法律關系被破壞,就意味著國家意誌賦予的權利被侵犯,就意味著國家意誌設定的義務被拒絕履行。此時,權利受到侵害的壹方有權請求國家機關動用國家強制力,責令侵權方履行義務或者承擔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即對違法者進行相應的制裁。因此,如果壹種社會關系被納入法律調整的範圍,就意味著國家對它實施了強制保護。這個國家的強制力主要體現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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