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第八條規定:
國家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第9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機構和社會團體不得作為擔保人。
3.第10條規定: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作為擔保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擔保。
4.第11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有權拒絕強制其為他人提供擔保。
擴展數據:
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1.當事人對保證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保證期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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