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 (壹)未按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二)不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行駛的;(三)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過程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責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采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並將拒不服從的人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人員越過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置的臨時警戒線,進入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禁止集會、遊行、示威的特定場所周圍壹定範圍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人民警察可以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