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使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昏迷的各種槍支。
擴展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出租、出借公務用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配置民用槍支的單位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配備民用槍支的個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出租、出借槍支,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出租或出借的火器應予以沒收。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制造民用槍支的;
(二)在禁止持槍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
(三)不上繳報廢槍支的;
(四)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不及時報告的;
(五)制造、銷售仿真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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