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超過核定載客人數載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規載貨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直至消除違法狀態。?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經處罰後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
第二十七條對公路客運車輛超過核定載客質量、貨運車輛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消除違法狀態:
(壹)違法行為人能夠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自行轉移超載乘客和卸載超載貨物;
(二)違法行為人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聯系轉移超載乘客;超載貨物應當在指定地點卸載,違者應當與指定地點的保管人簽訂保管合同。
消除違法狀態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狀態消除後,應當立即返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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