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調查取證的具體程序是什麽?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如下。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以本機關的名義調取,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記錄,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時,應當重新收集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有關機關收集的涉案人員的供述或者相關人員的證言、陳述;確有證據證明涉案人員或者相關人員因異地、死亡、失蹤或者喪失作證能力而無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證言或者陳述的來源和收集程序合法並有其他證據支持,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查處行政違法違紀案件的組織,屬於本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還可以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有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