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時,會參加雇主組織的活動。吃飯是人體的必需品,是合理的生理需求,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應視為工作原因,受法律保護,視為工作內容的延伸。吃工作餐磕了牙,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壹款,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65 438+06]29號
4.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或者受用人單位委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時受到事故傷害的,除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外,應當視為工作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