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在處理妨害公務罪的立案標準時,要特別註意以下兩個問題:1。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抵制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界限。極少數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濫用職權,違法亂紀,損害群眾利益,引起公憤。群眾要支持和引導他們去反抗和鬥爭。2,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因提出合理要求,或不了解政策,或直言不諱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圍攻、矛盾、糾纏的界限。人民群眾圍攻、頂撞國家工作人員,通常是因為對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公布的某項政策、決定、措施不了解,有意見,要求國家工作人員解釋、說明、解答,因情緒偏激、態度不協調、方法不當,而發生村國家工作人員圍攻、頂撞。在圍攻、矛盾的過程中,往往伴隨著威脅性語言和類似的暴力推搡行為,客觀上妨礙了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