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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嬰罪如何認定為棄嬰?

棄嬰,顧名思義,是指放棄和拋棄嬰兒。以下相關法律知識由法制快報整理,有需要可以閱讀參考。我國法律沒有棄嬰這壹罪名。壹般來說,遺棄嬰兒構成相應的遺棄罪,遺棄罪的法定刑會判處相應的有期徒刑。構成遺棄罪的,需要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的規定,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的義務,也有拒絕扶養的義務。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把孩子交給親戚私自撫養是違法的。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父母也有責任撫養孩子。如果因為工作或者某些原因無法直接照顧孩子,暫時交給親戚幫忙也是可行的,但是家長作為監護人的責任並沒有轉移。如果父母確實因為生活困難無力撫養孩子,那麽就必須走法律程序,符合相關條件才能讓別人撫養。

遺棄罪的構成條件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且有扶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樣條件的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沒有法定的相互扶養義務,相互之間沒有關系,就不會出現遺棄的問題。

(2)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應當履行贍養義務而拒不支持。

(3)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限於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老、幼、病或其他家庭成員。

(4)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拒絕贍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家庭成員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壹條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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