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缺席法庭會議的,法庭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必須出庭的被告人經人民法院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采取傳喚強制措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第147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被告缺席如何處理?
被告人缺席庭審的,根據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1.被告人有代理律師的,被告人可以不出庭,由代理律師代理被告人訴訟。但是離婚案件或者繼承案件中,如果被告可以出庭,那就有必要出庭。
2.被告人不到庭,也沒有委托代理律師,經傳喚、傳喚仍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