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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女性擔任的職位有哪些?

女職工勞動禁忌是指法律法規禁止的工種和崗位。《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禁止安排不適合婦女的工作和勞動。《勞動法》第五十九條進壹步明確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規定女職工勞動禁忌主要有兩個原因:

①女性在身體結構和生理功能上不同於男性,有特殊的生理現象,如月經、懷孕、分娩、哺乳等。如果他們從事過度的體力勞動或在惡劣的環境中工作,他們的健康將受到嚴重損害。

②女性不僅是能夠創造社會財富的勞動者,而且承擔著人類繁衍的崇高責任。婦女是雙重意義上的生產者。女性的健康不僅關系到自己和家人,也關系到下壹代的健康。目前,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提倡夫婦只生壹個孩子,晚婚晚育,少生健康的孩子,因此保護女性健康更為重要。根據勞動部6月1990+10月18發布的《女職工禁忌工作範圍的規定》,為保護女職工的身心健康和子女的正常發育成長,女職工禁忌工作範圍包括:a .礦山井下作業;b .伐木、伐木和林業流放;c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即壹個8小時工作日,平均消耗能量2700卡/人,凈勞動時間370分鐘,相當於遊泳強度“很重”的工作;d .腳手架建造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和電信行業的架空架線作業;e .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的操作),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間歇負重超過25公斤;f .已婚懷孕女職工禁止從事錯、汞、苯、銅等作業場所,屬於《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的三、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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