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至5日日常零星支出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偏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開戶單位的現金限額可超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如需增加或減少庫存現金限額,應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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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開戶銀行應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至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的庫存現金限額。偏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開戶單位的現金限額可超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