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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存現金的法定限額是多少?

庫存現金限額由銀行根據開戶單位的實際需要和離銀行的遠近核定。限額壹般根據本單位3-5天日常零星支出所需現金確定。偏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根據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確定5天以上,但不得超過15天。獨立核算的子公司,由於沒有銀行賬戶,但需要保留現金,也要核實庫存現金限額,該限額可計入其上級單位的庫存限額;商業企業零售網點需保留零錢備用金,其限額可根據業務需要核定,但不計入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至5日日常零星支出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偏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開戶單位的現金限額可超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如需增加或減少庫存現金限額,應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實。

綜上所述,妳的問題得到回答了嗎?

法律依據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開戶銀行應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至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的庫存現金限額。偏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開戶單位的現金限額可超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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