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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哪些項目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授予。

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壹)關系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規定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 *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以及其他關系社會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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