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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居民住宿政策

法律分析:1。哪裏可以發展農村住宅小區?

在郊野公園、森林公園、旅遊度假區周邊,以及規劃確定的保留村落、鄉村振興示範村等區域,結合資源稟賦和產業特色,挖掘人文歷史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突出上海地域特色和江南文化特色。新建村民住宅配套服務接待設施符合相關規劃,可實行“點狀”供地。

2、誰可以搞農村住宿?

支持具有專業管理能力的企業法人參與農村居民住宅經營活動。鼓勵有壹定實力的農民合作社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投資、租賃等方式參與村民住宅建設和經營。允許有條件的農民以註冊個體工商戶的形式使用自有宅基地作為村屋。

3.什麽樣的地方可以建村屋?

村民住宅必須是獨立建築或有獨立出入門戶,權屬合法清晰,符合《上海市企業住所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壹般來說,單體建築的房間數不超過14標準間(或單間),最多4層,建築面積800平方米。村民招待所應當符合房屋質量安全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落實旅客住宿登記和訪客管理制度。

4.村居需要辦理哪些證照?

對符合條件的村民住宿申請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符合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條件的,可以向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臨時備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要求的申請人,可到酒店所在地派出所備案。對符合條件的村民住所申請人,可采取告知承諾制,由區衛生計生委核發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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