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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責任追究制

1.學校人防工作巡邏組長值班,全面負責當天學校傳染病防控工作,負責學校全面工作。

2.班主任必須對全班學生進行上午、下午、晚上三次體溫測試,衛生員要做好記錄,及時報告因病缺課的學生。對教室進行通風消毒,並做好記錄。體檢包括檢查:體溫、外貌觀察、學生個人衛生檢查等。如發現失職,將追究責任。

3.檢查情況並向綜合辦公室匯報。不要敷衍了事。如發現有遺漏、失實或隱瞞,將追究責任。

4.學校的巡視領導要做好監督工作,失職、失誤將被追究責任。

5、患病學生,病情未得到控制提前上學,造成傳染病流行的,追究班主任的責任。

6、學校未按要求報告疫情,造成傳染病疫情的,追究報告人和學校領導的責任。

7、學校及班級、各功能室因消毒不到位,追究消毒人員責任。

8.班主任必須加強宣傳作用。如因宣傳不到位導致學生感染傳染病,將追究班主任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在集市、影劇院或者其他人員聚集場所的演出;(2)停工、停業或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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