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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時候以後法律規定是妨害公務?

具體的擾民時間段是晚上22點到早上6點之間。

所謂晚上22點到第二天6點,只是法律意義上的“夜晚”的定義。“夜”的噪聲排放標準只比“晝”高。無論是夜間還是白天的噪聲排放標準,都與“噪聲擾民”的認定有關但不壹定相關:

1,壹級生活區夜間測得50分貝以上,二級生活區夜間測得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就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如果在這個地方有這些類型的行為,這是壹個麻煩。

2.小區裝修時間為12至14,19至次日7點。各省規定的時間不壹樣,但都差不多,居民正常休息時間都算擾民。允許整修時間為7: 00至12,14至19。

3、165438+晚上0點到第二天早上7點,分貝高於80分貝,擾民。

擾民解決方案:

1,向相關部門處理投訴;

2、聲音擾民可以報警。根據聲音的大小,如果達到噪音水平,可以報警。

綜上所述,在居民區,允許的室外噪音水平是白天50分貝,晚上40分貝,任何超過40分貝的都被認為是擾民。所以晚上22點以後產生的大於40分貝的聲音就是噪音擾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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