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個人建房,是指單戶村民自己建房的活動。
(三)集體建房是指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的新農村村民建房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國土資源局)是本市村民住房用地及配套設施建設的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村民住宅的土地管理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鎮(鄉)土地管理所作為其派出機構實施相關管理工作。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村民住房建設的規劃主管部門;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村民住宅的規劃管理。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和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建築活動的主管部門;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區(縣)人民政府、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
中國的法律可以分為:
(1)憲法;
(2)法律;
(三)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第壹款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